這兩年剛好三度辦理同一位客戶的買賣案件
第一次賣舊屋,後來買新屋(豪宅),最近又賣另一間舊屋
原則上有機會把兩次舊屋的已繳的增值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退回來~
這兩天來調查ㄧ下資料,希望能ㄧ次把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增值稅都退回來~
大概快18萬~
ㄧ般代書收費是協助退稅的3%~希望這個客戶不會想自己跑流程= =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 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所稱 「二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其二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一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在該第一次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始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中和分處進一步說明:例如某土地所有權人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訂約出售永和市自用住宅用地,同年五月十四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復於八十八年三月十 一日訂約購買台北市自用住宅用地,同年四月三日辦竣產權移轉登記,經申請並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來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訂 約再出售另一座落中和市自用住宅用地,縱使該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先後出售兩地,併計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惟其第二次出售土地日期距原 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已逾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二年期間,故無併計核退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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