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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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 |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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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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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 |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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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林口區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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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五股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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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深坑區、八里區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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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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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 |
西屯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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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東區、南屯區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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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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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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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北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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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太平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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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區、烏日區、霧峰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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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沙鹿區、大甲區、清水區、龍井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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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棲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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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和平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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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南市 |
東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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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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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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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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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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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市 |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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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雅區、前鎮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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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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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區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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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埕區、楠梓區、旗津區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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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區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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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松區、仁武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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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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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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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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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蘆竹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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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鎮市、龜山鄉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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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龍潭鄉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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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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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縣(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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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即原省轄市) |
新竹市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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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嘉義市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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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轄市 |
新竹縣竹北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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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市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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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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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 |
金門縣各鄉鎮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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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竹南鎮、頭份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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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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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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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1.計算基礎依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2.適用對象以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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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完成日在去年的~今年都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喔!
當然若申報後加計進去也不到所得稅課稅標準的人~就不用申報了~
財政部於今(2013/3/6)日訂定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
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上開標準,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該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區國稅局經調查後,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之所得標準予以調增。另外,部分地區如臺北市由1級改分類為2級、臺中市由5級改分類為9級及桃園部分地區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等,均使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並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2條應採核實認定,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強調:只要稽徵機關掌握到你實際的買價及賣價,就可要求你實價課稅!!!)
(一)、核實認定:
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1.適用情況:買進或賣出時已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
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財產交易所得總額 =
本次售屋房屋價金 -取得成本(備註說明一 ) -移轉費用(備註說明二)
2.適用情況:買進或賣出時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
以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財產交易所得總額=
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一(取得房屋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所得計算為負數時,採核實認定計算方式,申報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無可扣除,得以以後3年認列
(二)、財政部公布之標準核定:
財產交易所得總額=房屋評定現值 X 依國稅局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稅率
報稅要填的"房屋評定現值",即契稅單上的="核定契價"="契稅標準現值" ="移轉價格"
有機會重購扣抵財產交易所得~就可打勾~
重購自用住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有本項扣抵之適用:
一、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二、 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
三、 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四、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五、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同ㄧ年度買賣,可直接檢附兩張契稅單影本
(買的核定契價>賣的核定契價才能扣抵喔!!!)
同時在重購自用住宅那裡依照契稅單填進買屋資料,
但若是兩年內但不同年度的買賣或同年度時的契稅單買的金額沒有大於賣的
就要附上兩份合約書影本
用成交價*房屋所佔的比例
買的房屋價>賣的房屋價
ps.若已報財產交易損失(舉證賠錢賣),就不能扣抵
買的時候已有實價登錄的案子~
若短期買賣,極有可能被實價課稅喔~
建議買賣房屋所有開銷花費單據都要留著~
【備註】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如下:(成本及費用應依土地、建物價格之比例計算)
1、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房屋漏水的修護費、水電瓦斯裝置費等。
(五)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則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