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徵信參考條件說明

借款人、保證人及其所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需符合下列信用條件:

1.無票信瑕疵:

三年內無拒絕往來紀錄,一年內無退票紀錄,半年內無退補票紀錄。

2.無債信瑕疵:

3年內非逾期、催收、呆帳戶,3年內無被查封記錄,
半年內無銀行逾期30天以上之繳款記錄,非習慣性遲繳戶。

=註:非習慣性遲繳戶定義:
借戶於3年內如有繳款延遲情形,
其延遲天數應符合7天(含)以上未超過兩次且延遲天數未曾逾14天。

3.無信用卡瑕疵:

(1) 3年內無強制停卡記錄或目前非強制停卡中。
(2)
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循環利息者。

4、非申貸銀行註記之瑕疵戶,例如拒往戶、查封戶或信用瑕疵等。

5、無高資產高負債情形或高額設定情形。

6、配偶未作保,但明知配偶有前述不良記錄,亦不得承作。
(配偶未作保時,若貸款額度在不動產擔保值內,並不超過銀行各營業單位經權額度者得免查相關資料,其餘者仍應徵配偶同意查詢書後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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