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曾經待過縣政府地政處的地價科

有經手過不動產的交易紛爭之案件發文~看過很多買屋糾紛

主要最大宗在於~買方悔買了(不管是什麼時機點都有下斡旋、下訂後、簽約後)

消基會通常會比較幫消費者~於是幫忙找契約漏洞

最好找的漏洞就是"契約審閱權"

但是有些人卻把審閱權誤解了

 

 審閱權錯誤觀點:

1.以為簽完約後有3~7天的反悔期

審閱權的精神是簽定型化契約前先有充分閱覽,以免被企業主坑了

例如跟房仲的委買或委賣契約,或是跟建商買新成屋,可要求先把契約帶回去閱覽

通常房仲會希望你當下能簽好,免得他洗腦的成果失效了~或是有其他房仲來搶客戶

所以ㄧ般會有個選項是:業已充分閱覽,放棄審閱期間。

不過既然新法規說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權,若你能提出證據你是當天看契約當天簽約,

若你悔買了~趕快找消基會~你還是有機會拿回你部分訂金~

 

2.以為沒有行使審閱權就可解約(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並不是每個契約都可以用沒詳細審閱來反悔~

剛剛有提到~若是正式進入買賣合約簽訂~就要照合約違約處罰來走~

因為簽約方是個人對個人,契約內容雙方都有權要求修改,

雙方當下合意後簽署的,所以只能裝可憐看違約金能不能賠少一點

 

 

定型化契約的名詞解釋:

定型化契約與一般契約不同,而具有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訂定條款之目的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相同之契約、相對人無法磋商變更契約內容等特徵,不一定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於台灣法律,定型化契約並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式也可使用。

常見的定型化契約為:企業對個人預先擬定的契約,而單純二手屋買賣,代書或業務事先準備甚至去便利商店買的賣賣契約,雖然是以先印好制式內容,但內容都可再議定,就不屬於定型化契約。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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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代書oliv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